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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让“驴友”透支公共救助资源

时间:2022年11月23日来源:中国旅商传媒网 作者:张忠德

近日,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3名“驴友”冒险挑战辖区一座人烟稀少、被当地老百姓称作“拳头山”的荒山。可没想到,夜幕降临后,3人却迷失方向找不到下山的道路,加之天气炎热,3人因连续走了两个多小时,早已没了力气。所幸,当地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民警、消防部门、民安救援志愿者等经过数小时搜救,终于成功将他们安全带下山。

严格地讲,“野游”属于违规行为。当那些“驴友”不按规定,无视警示、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遇险求救,显然会迫使公共管理部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去救援。然而,若产生的所有救援费用都由公共财政承担,长此以往,势必会助长“驴友”任性、不理智的探险行为。据报道,2021年,安徽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一则关于当地山岳型景区有偿救援的文件,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结果显示超过92%的人参与投票表示支持,其中逾1/4的人还“建议全国推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驴友”理当为“不走寻常路”买单,而实施有偿救援无疑是对违规“野游”的一种“惩戒”,值得推行。

近年来,不少“驴友”为追求探险的刺激性,不走寻常路,进入山岳型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企图征服山峰。在这种任性的行为下,遇险事件时有发生,每年相关救援单位为此付出了庞大的费用。“驴友”如此不负责任的行为,往往导致公共救援资源无底线支出。事实上,诸暨3名“驴友”夜爬深山被困就警示我们,安全是所有户外运动必须要遵循的头等要务,驴友若不能正确评估自己的能力,或对困难程度估计不足,把自身安危寄托于外界,那就会适得其反,不仅自己有生命危险,而且还会对社会公共救助资源造成无谓的浪费。因此,亟须对这种“不走寻常路”的任性行为进行遏制和规范,而有偿救援就是让他们付出一定冒险代价的合理手段。

从法律层面看,《旅游法》第十五条规定:“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八十二条明确:“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虽说,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但对那些违规“野游”者实施有偿救援无疑是有法可依的。就此而言,诸暨3名“驴友”夜爬荒山遇险,就应该为“任性”买单。但从现实和长远看,有偿救援尚需各级尽快达成法律共识,明确“野游”者的民事责任,让有偿救援发挥“惩戒”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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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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