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的一份行政处罚书【津南规资(土地)罚﹝2022﹞16号】显示,2007年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处罚结果如下:1.责令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违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3.对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按照非法所得12.5%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