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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款超出合同约定是否属于“欺诈”?

时间:2022年09月29日来源:

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甲公司将西安某房地产项目中的5、6号楼商品房整体包销给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代为出售,超过包销基价的溢价部分作为代理服务费用。原告杨某以114万元购买了其中的一套商品房,并分别向甲公司和乙公司支付了37万元和 77万元,两公司分别向其出具了96万元、18万元的收据,随后杨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96万,现杨某以二公司多收18万元为由,诉至未央区法院。

被告乙公司辩称,房屋已交付原告使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主张返还溢价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杨某表示,其直到 2021 年 10 月才知晓18万元房款差额的事,此前对此毫不知情。双方争议较大,僵持不下。

未央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付款在前,签订合同在后,其应当知道付款金额与书面合同金额间存在差额,且付款对象亦为不同主体,故可以认为原告的行为本身已代表其作出了相应的意思表示,构成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称其直至 2021 年 10 月才知晓上述差额一事,显然与一般生活常理不符,法院对此意见不予采信,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刘晓云)

实习编辑:石尊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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